和黄健宝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精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1884号。
该案中,通过大量的在先使用和宣传的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理由,认为和黄健宝在婴儿奶粉上注册的“智灵通”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的知名度,广州精点的“智灵通ZLT-JENDOV”商标在婴儿奶瓶、奶嘴上注册,虽然与引证商标不在同一类别,但产品密切相关,且商标近似,因而判决其在奶瓶、奶嘴等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的胜诉有效的遏制了广州精点在婴儿用品系列上恶意抢注“智灵通”商标的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