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案件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在乌拉圭提交OPPLE及图商标第9/11类注册申请,2013-2016年间因Mr. Tak Yee Hou Shen“OPPLE”已注册商标第11/35类被驳回。

由于当地商标审查程序的复杂性,在长达9年时间中,我方在乌拉圭当地收集大量引证商标权利人“恶意注册”的关联证据和申请人知名度证据的同时。根据《乌拉圭第17.292号法律》、法律修正案《第15.524 号行政决定》和《第15.869号行政决定》提交了驳回复审、驳回复审行政诉讼(APPEAL)、引证商标撤销等多个法律程序,经乌拉圭商标主审机关最终裁定,以“引证商标权利人恶意抢注在先商标,涉嫌侵犯在先商标权利人商标权利”为由成功撤销引证商标。